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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政策类
科技型企业申请科技贷款需要提供哪些佐证材料?科技型企业网上申请科技贷款的网址是什么?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培育期是多久?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可以享受的政...
问:
科技型企业申请科技贷款需要提供哪些佐证材料?
答:

企业在网上提交贷款申请后,要及时与企业注册地的区科技局联系,并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核: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科技型企业佐证材料。

其中,科技型企业佐证材料至少包括以下一种: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软件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民营科技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科技类企业资质证书;

(2)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书;

(3)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的入库企业资质证书;

(4)承担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材料(如,政府文件、项目合同等);

(5)企业法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列入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证明材料(如“千人计划”入选人才、省“双创”人才等);

(6)以企业为权利人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书(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图、植物新品种等);

(7)当年或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

(8)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产品或软件产品证书;

(9)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产品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能够证明企业从事研发创新或技术服务的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纸质版,为原件的复印件,提交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为原件材料的扫描、拍摄件,提交时请确保清楚、明晰。

问:
科技型企业网上申请科技贷款的网址是什么?
答:
http://www.njkjjr.org/。

问: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培育期是多久?
答:

根据《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和《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期为三年。

问: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可以享受的政策有哪些?
答:

根据《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和《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兑现政策为:

(1)根据入选人才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贷款之日起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总额的贴息,贷款发生日须在培育期内。

(2)入选人才所创企业进入玄武辖区内政府创办并认定的产业园区、孵化器、紫金科创特别社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在培育期内,视具体情况,免收两年研发场地租金。

(3)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所在企业可获得50万元奖励,由市专项办负责受理申请,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4)培育对象所创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的,可分别获得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支持资金,由市专项办负责受理申请,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5)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培育对象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和对接。在培育期内,定期组织培育对象前往境内外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由市级财政给予研修和相关交通费用补贴。

(6)市专项办负责落实培育计划创业导师制度,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7)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为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对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组织专门辅导,并根据市相关政策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相应费用补贴。

(8)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科委、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落实产品首购首用政策,推动培育对象企业与政府部门、国资平台及国有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对接,鼓励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企业创新产品。

(9)市专项办负责落实培育对象企业创新研究和核心团队成员引进给予补贴政策。在培育期内,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的,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给予补贴;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的,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10)市人社局负责为培育对象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市房产局、科委、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局、卫计委、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相关服务工作。

(11)区专项办负责落实本区域内培育对象子女入学。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区教育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培育对象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

(12)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期内享受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特殊情况提交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

问:
申报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和《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申报条件为:

(1)申报人为在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的股份。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优先支持;已列入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人才,不再申报。

(2)企业注册未满5年,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前三个季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发展目标,主营业务符合南京市鼓励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

(3)申报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条件。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问: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问: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16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前,在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暂按15%税率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