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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有什么规定,是越长越好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公司注册时,认缴的注册资本...
问: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华侨等。

问:
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有什么规定,是越长越好么?
答: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公司法》并没有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有所限制,但出资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在认缴登记制下,虽然股东不必在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增资变更登记)时缴纳出资,但其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变的,都必须在其承诺的认缴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或者解散清算程序,那么这种责任的承担则不再受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另外,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的信息都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布,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市场上的合作伙伴可能会对其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反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

问:
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

不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等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排斥实缴。

问:
公司注册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

没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企业资格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的,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还应遵守该规定,例如:银行、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行业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开办典当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质认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资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建筑行业资质等。

问:
公司申请设立时,全体股东的注册资本可以“零首付”吗?
答:

是的。2014年3月1日起,股东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必须有首期出资,对于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东资金使用效率。

问:
公司注册是否还要提交验资报告?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问: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是否意味着股东注册资本可以不实际到位?
答:

不是。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问: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
答:

不可以。有的申请人会认为注册资本申报得越大,表明自己的公司越有实力,甚至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认缴额大到几个亿。需要提醒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的能力、实际的资金供给来决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

问:
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后,可以注册1元公司吗?
答:

从理论上说可以申办“1元钱办公司”,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办公司要场地和人员费用开支,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

问:
利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答:

从事饭店、小吃店、咖啡厅等餐饮业;洗染、收旧等服务业;仓储、物流业;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酒吧等娱乐业;网吧、电玩等游乐业;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宾馆、商场、市场;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游乐厅;营利性养老院、医院、疗养院;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工业生产加工业;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问: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及其封面、伤病情证明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两名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上下班的时间规定、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单位盖章);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⑧属于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备案证明;

⑨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问:
住宅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申请企业注册?
答:

对于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问: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是否还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答:

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工商部门未对经营资格作出限制。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由社会公众自行判断。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问: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②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③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
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是什么?
答: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问: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原年检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
(1)定位不同。年检定位是监督检查,年报定位是报告公示。(2)主体不同。原年检(验照)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程序不同。年检需要企业申报,工商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戳记。年报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工商部门无需审查。(4)内容不同。年检内容和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如年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5)法律责任不同。企业未依法办理年检的,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采取信用约束手段。

问: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吗?
答: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问: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如何确定?
答: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一致。如:南京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为行业表述,此类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为汽车销售。(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如: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既有种植同时也有技术开发,则企业选择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主营行业,并以此确定企业名称的所属行业。

问: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

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问:
企业名称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答: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南京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为行政区划、新天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问:
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
答:

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须取得许可或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