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业主大会根据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提议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提议人数达到议事规则约定数量或比例的;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召开的。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将议题、提议人签名和提议人票权构成清单书面送达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临时会议的议题,应当符合议事规则约定的议事范围。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
确定评估机构应遵循以下程序:⑴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⑶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⑷被征收人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并公证。⑸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取投票方式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⑹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该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4)家庭成员转让或被征收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5)已购买或征收拆迁已安置的房屋;(6)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或单位报告。经重新审核确认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保障。
隐瞒真实住房、收入、财产和车辆等状况申请租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退出租赁补贴保障。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金额。
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根据《南京市房租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依法被查封的;
(5)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6)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必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违反本发第七条规定,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租租赁管理部门令有限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1)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并核对其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
(2)督促承租的外地来宁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4)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应当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护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市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赁水平。
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时办理暂住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助、督促出租人主动纳税,并拒绝接受除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屋租赁发票以外的其他票据。
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交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市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修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转租的约定
(10)争议解决方法和违约责任
(11)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房屋租赁是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按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金管理。
1、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
2、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3、酒店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定价金的。
4、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5、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列入我市危旧房改造计划项目拆迁安置购买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85%。”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说明
5、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6、施工中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证
9、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证
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审查表
1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12、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13、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资信证明
1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5、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16、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
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市政设施病害,及时通知养护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害修复,保证市民出行的安全环境。
接到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申请如何处理,首先和申请人取得联系,并现场核实,如果确认是市政道路设施,给予行政许可,如果属于非市政道路,建议不予行政许可,并现场告知申请人与相关产权单位联系。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②业主人数(面积)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③符合各职能部门的规定。增设电梯必须符合规划、建设、质监、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可在当地社区现场察看并盖章证明下,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动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原房屋售房单位可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申请。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施工设计图;
6、现场公示取证材料(依法需要公示采信的,会主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务必在公示期首尾对公示现场拍照取证,照片应显示日期,并用A4复印纸彩色打印。同时书写该项目规划方案批前公示的情况说明);
7、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8、委托代理证明,即委托书;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险房鉴定文件;
3、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原房屋建筑1:500总平面图、1:200原平面及各层、立面的实测图;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险房翻建证明;
6、险房翻建申请期内,人员安置方案;
7、属于个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永久。
2、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建筑:
(一)无需划拨用地的;
(二)不属于现有或者规划主干道两侧五十米以内区域的;
(三)位于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等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限。生态环保红线的主要功能,可归纳为重要生态服务功能保护以及人居环境保障。具体而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旨在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从而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环保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减缓与控制生态灾害,从而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禁新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环保行政审批人员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己填报,也可委托环评单位代填。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项目建议书各项内容的深入和细化,在进行调查、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有说服力、目标明确、操作性强的结论性报告。研究做多大、如何做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论述建设项目的可能性。包括:项目建设可行性和可能性论证及依据;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论证;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外部配套条件主要包括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落实情况;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和年度计划安排意见;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招标初步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相关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单位报批请示;
(3)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和相关说明材料;
(4)专家评审会意见、各专业部门审查意见及概算审查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投资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国发[2004]20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南京市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3号)。
【部门规定】
《关于优化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发改城市字[2013]277号)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
(3)项目用能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或限额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5)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抗震设防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报批请示
(2)符合有关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按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房产证、土地证、项目代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主要论述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是政府选择建设项目和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提出做什么、谁来做的问题。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对建设规模的初步建议。
江苏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申报主要有:备案类、核准类、审批类。
请登录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网址是:http://218.94.123.37/
公众参与制度是指新的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听取周围公众的意见。以便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更为客观和可接受,特别是一些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直接关系到周围公众的环境权益,应当引入公众参与。